您好!欢迎访问上海讨债公司网站
有需「必应」!
联系人: 手 机: 电 话: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绿洲广场A座(近白兰路)
我国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
Copyright © 上海讨债公司/上海要账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1008068号
(点击号码可直接拨打电话)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