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上海讨债公司网站
有需「必应」!
联系人: 手 机: 电 话: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绿洲广场A座(近白兰路)
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同...
Copyright © 上海讨债公司/上海要账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1008068号
(点击号码可直接拨打电话)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