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维权时公司拿“伪造证据”逼你认栽?学会这招就能翻盘!
程序员小李到现在都想不通:自己明明是被公司强行调岗后逼得离职,仲裁时却输得一败涂地。
庭审那天,公司甩出的“自愿调岗协议”和“培训签到表”上,他的签名清晰可见。可小李心里比谁都清楚:调岗协议是领导拿着劳动合同逼他签的,所谓的“培训”不过是日常工作流程交底,怎么就成了“认可调岗合理性”的证据?就因为他当场说不出反驳的门道,眼睁睁看着合法权益打了水漂。
在劳动纠纷里,很多劳动者不是没理,而是栽在“不会拆穿公司的证据套路”上。今天就教你一套实战方法,哪怕公司拿出带你签名的“铁证”,也能找到反驳的突破口。
一、公司最爱挖这3类“证据坑”,九成劳动者都踩过
1. 被篡改的考勤记录:Excel表藏着“时间魔术”
不少公司用Excel做考勤表,但深究起来全是漏洞:表上没有考勤机原始打卡数据,没有员工每日签字确认,甚至连表格的修改记录都被刻意抹去。
破解关键:直接要求公司出示考勤机后台原始数据、门禁刷卡记录,或者同步展示考勤系统的操作日志。只要对方拿不出这些“源头证据”,就能当场质疑:“这份Excel表是后期编造的,不能作为凭证。”
2. 事后补签的“确认书”:签了字也能不认账
最常见的是离职时被塞过来的“工资结清确认书”。很多人觉得“都签字了,不认也没用”,其实未必。
破解关键:先核对签署时间和内容是否矛盾。比如你明明6月离职,确认书上却写“5月工资已结清”,明显不合常理;再观察墨迹——如果签字日期写的是半年前,但墨迹崭新、没有磨损,十有八九是近期补签的,直接质疑“该文件本人未见过”。
3. 突然冒出来的“规章制度”:没见过的规定不算数
“你绩效考核不合格就得扣绩效工资”——这话是不是很耳熟?但很多时候,所谓的“规定”你压根没见过,公司也拿不出公示过的证据。
破解关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并且向全体员工公示过才算有效。只要公司证明不了这两点,哪怕规定写得再“有理”,也是无效的“废纸”。
二、记住这3条法律条款,反驳时直接“上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
核心点: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必须有原件核对。
如果公司只拿出考勤表、工资条的复印件,直接说:“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我不认可。”
2.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核心点:排除劳动者权利的“霸王条款”无效。
如果公司拿的协议里有“自愿放弃加班费”“离职后不得仲裁”等内容,直接指出:“这类条款排除了我的法定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3条
核心点:公司保管的证据,由公司负责举证。
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数据、规章制度公示记录、绩效考核表等,本来就该公司保管,理应由他们拿出证据。如果拿不出,就得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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