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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以案释法】平度法院:三张欠条引纠纷 法官巧解要账难题

更新时间:2025-04-2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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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法律文书,具有确认双方债务债权关系的重要作用。而在日常生活中,打了欠条后拒不还款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面对其为原告出具的三张时间清晰、数额明确的劳务费欠条,却仍然百般抵赖……

基本案情

自2019年开始,原告韩某为被告张某承揽的装饰工程提供石膏板、墙上造型、橱柜等木工劳务。对于欠付的劳务费,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形式记账,

2020年7月17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张某欠到韩某装修施工费¥25000.0,欠款人:张某,截止日期2020年7月17日”;

2020年8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张某欠韩某木工施工费¥28000.0,2020年8月30日,欠款人:张某”;

2021年11月9日,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装饰施工费对账单 2021年11月9日对账,张某欠到韩某装修施工费叁万贰仟元正,¥32000.0,欠款人:张某,2021年11月9日”。

上述欠条与对账单都清晰、完整、准确地约定了借款金额,可原、被告双方却在还款金额上产生了分歧。原告称2020年7月和8月两张欠条是害怕被告之前出具的欠条超过诉讼时效,让被告重新出具的,2021年的对账单是由其他的欠条重新出具的,上述三张欠条金额应当相加,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85000元。被告称该三张欠条金额是逐渐积累的,2021年11月9日 32000元的对账单包含前面两张欠条,没有给原告重新出具过欠条。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还款金额。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被告向原告付款的行为,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所显示的内容,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提供劳务完成工作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被告共为原告出具3份欠条共计85000元,被告辩称最后的对账单包含了前2份欠条,本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原告多次与被告核实欠款数额,且原告在与被告的通话中也多次提到被告所欠的85000元欠款,被告均未否认。主张欠款85000元与被告辩称的32000元对账单数额相差较大,如果被告对数额有异议,即便记不清楚具体数字,按照常理应该会提出异议。第二,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法释〔2022〕11号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为他人出具欠条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出具新欠条后通常会收回旧欠条或者在新欠条上注明以前欠条如何处理。现被告称32000元对账单包含了另外二张欠条,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交的欠条、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85000元,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务费85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上海讨债公司提醒

债务人要树立诚信观念,真诚对待债务,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恶意拖延、逃废债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更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债权人在书写欠条时也要务必认真写明借款数额、借款人的签名、借款时间、借款期限等信息,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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