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必应」!
联系人:
电话:
微信:
邮编:200065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绿洲广场A座(近白兰路)
一、恶意不当得利可以要求刑事责任吗
关于不当得利中的恶意情形,是指行为人明明意识到他们所实施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但仍故意通过非法手段从他人那里获取财务利益。此类型的不当得利行为在民法范畴内无疑构成违法行为,然而是否会升级至犯罪行径,须依赖于实际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行为违反的具体法条情况。当恶意不当得利的行为符合中所规定的、等相关罪状时,行为人便有可能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二、多因一果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咱们国家法律规定的那个啥因果关系理论啊,如果是一件事情有好几个原因才导致了一个后果的话,那就要看这个介入的因素到底能不能阻止因果关系的形成啦。这个时候呢,我们通常会用一种叫做“相当性”的东西来判断它。那么,怎么判断这种“相当性”呢?其实也不难,主要是从这三个角度来看:看看这个先做的事情让后边的结果出现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可能性很大,那就说明因果关系还是存在的;反过来说,如果可能性很小,那可能就没有因果关系啦。再看看介入因素那个异常的程度怎么样。如果介入因素非常的不同寻常,那先做的事情跟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没啥关系啦;但是呢,要是介入因素看着还挺正常的,那这样的话,因果关系还是存在的。看看这个介入因素对于结果的作用力有多大。如果作用力特别大,那么可能因果关系就不存在了;但如果影响小,那么说不准因果关系就还在的哦。
三、对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针对企业的特定责任人在刑事责任层面的追究问题,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做出了详尽而严谨的规定。
在企业涉及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例如因严重违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引发的严重事故,或者牵扯进诸如财务造假、偷逃税收等严重的活动之中,这些特定的责任人就有可能遭到刑事责任的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如果某家被判定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将对该公司判处相应的罚金,同时也需要对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判决。
除此之外,具体的及其对应的惩罚措施还需要参照刑法分则以及其他相关中的特殊规定来进行裁定。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Copyright © 上海讨债公司/上海要账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1008068号
(点击号码可直接拨打电话)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点击号码可直接拨打电话)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点击号码可直接拨打电话)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点击号码可直接拨打电话)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点击号码可直接拨打电话)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