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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A为与被上诉人蒋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4)浙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A的委托代理人M,被上诉人蒋A的委托代理人虞可欣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背景
2015年8月7日,刘A因从事废纸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蒋A借款2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时间从2015年8月7日起算。此后,蒋A多次向刘A催讨借款,但刘A一直未归还。2024年,蒋A将刘A诉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件经过
一审中,蒋A提交了刘A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但刘A抗辩称未实际收到借款,且蒋A未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蒋A则表示,其曾向第三人代付款项,但未提供代付凭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A出具的借条是有效的债权凭证,能够证明借贷事实,且刘A在被催讨还款时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故判决刘A归还蒋A借款本金23万元及相应利息。刘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蒋A是否实际向刘A交付了借款。
2. 借条是否能够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充分证据。
诉讼过程
二审中,刘A主张蒋A未向其交付借款,且未提供向第三人付款的支付凭证,认为一审法院仅凭借条作出判决存在错误。蒋A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条经刘A本人签字确认,且蒋A对借条的形成作出了合理解释,其诉讼主张与刘A确认的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周转等经济往来的陈述相印证。刘A未能提交反驳证据否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条所涉债务具有事实依据,蒋A持有合法债权凭证向刘A主张权利,于法有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87元由刘A负担。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作为债权凭证的重要性和证明力。虽然支付凭证是证明款项交付的重要证据,但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且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借条仍可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这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应谨慎行事,充分认识到借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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