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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
租赁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在租赁合同中,若存在上述情形,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出租方先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若发现承租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极有可能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就可暂停交付相关附属设施或暂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
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注意:(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三)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赁合同需要如何确定租赁期限
确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双方协商约定。租赁双方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明确租赁期限的起止时间。这是最常见的确定方式,能充分体现双方的意愿,只要协商达成的期限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
(二)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考虑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对于一些季节性使用的租赁物,租赁期限可根据季节特点确定;对于长期使用且损耗较小的租赁物,租赁期限可相对较长。
(四)结合交易习惯。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存在着普遍认可的租赁期限惯例,双方也可参照这些习惯来确定租赁期限,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
三、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怎么约定
在约定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时,通常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违约情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等。
(二)确定违约赔偿方式。具体包括继续履行,即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如租赁物存在瑕疵,出租人应负责修复;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损失范围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支付违约金,双方可事先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一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如多次拖欠租金经催告仍不支付等,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可选择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因违约责任产生的争议,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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