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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担保和债的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其所涵盖的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了主债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等,以及为了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担保物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则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执行。
关于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保证人向承诺,当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按照约定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保证人实际履行债务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自愿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便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或变卖所得款项来优先获得清偿。
再次,当事人一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交付。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予以退还;反之,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同样地,接受定金的一方若未能履行债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约定,若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但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且逾期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通过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变卖所得款项来优先获得清偿。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有哪些关系
在被担保的债权中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情况时,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需实现担保物权之状况,债权人必须依照先前的约定来主张并获得其债权;反之若无相关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而债务人自行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应优先从该物的担保中实现其债权。
三、五年前的担保现在是不是还在内
针对您提到的关于五年前签署的担保是否依然有效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从实践角度出发,如果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明确了针对该项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那么我们将严格按照当时的约定予以执行。
若此间所规定的保证期间长达五年甚至更久远,那么五年前签署的担保如今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我们并未在相关条款中找到关于保证期间的明文规定,那么保证期间将自动默认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主债务是否已经到期,以确定担保责任的有效性。
倘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超过六个月,那么五年前签署的担保便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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