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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5-05-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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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乙、丙于2018年8月28日按每人25%的持股比例注册成立了A公司,由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7日,丁退出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平均转让给甲、乙、丙三人。2019年3月23日,戊将其持有的A公司所有股份转让给己。2019年1月31日,A公司进行2018年度年底结算时,甲为A公司经营已垫付资金元,A公司就其中垫付的元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甲用于A公司经营资金元,每月支付利息2500元,所有股东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今,甲在其他股东不愿出资的情况下,又为A公司垫付了多笔款项。尽管A公司也偿还了部分款项,但截至2023年6月10日,A公司除欠甲借款本金93710.78元及利息29667.43元未偿还外,另还欠垫付款62077元。因A公司已停止经营也没有实际财产,甲多次要求己、乙承担股东责任,偿还A公司所欠款项,但己、乙一直借故推脱。

二、判决结果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甲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还应当制作完善的财务会计账簿,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现甲并未依法履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尽的义务,导致甲个人财产与A公司财产无法区分清楚,故认定甲个人财产与A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因甲未经清算程序而仅针对垫付款项起诉A公司及另外两位股东己和乙,且存在垫付款转借款、部分公司回款视作还款、然后再为公司垫付款等情形,加上甲个人财产与A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无法认定A公司是否已偿还全部借款或者实际偿还金额,也无法认定甲是否有垫付款或者实际垫付款金额,根据公平原则,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故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应依约承担还本付息之义务。除元借款外,甲还为A公司垫付了部分款项,合计77311元,亦应由A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经审查,A公司已向甲偿还部分款项,共计抵扣借款本金.68元。截止2023年6月10日,A公司还欠付甲垫付款77311元,欠案涉借款本金13117.32元。关于利息,案涉借条上约定借款本金元对应月息为2500元,即各方约定案涉借贷利率为月利率1%,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认定,利息则应根据实际欠款本金据实计算。经计算,截止2023年6月10日,A公司欠甲利息45856.32元,后段利息则应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13117.3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因A公司未正常开展经营,已陷入僵局,但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己、乙暂未达认缴出资期限,甲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己、乙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故甲诉请己、乙对A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偿还借款本金13117.32元并支付利息45856.32元(已计算至2023年6月10日止,后段利息应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13117.3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偿还垫付款项77311元;驳回甲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甲个人财产与A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一审法院认为甲作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尽的义务,导致甲个人财产与A公司财产无法区分清楚,存在混同。二审法院则通过审查甲提交的证据,查明了A公司应依约承担还本付息之义务,以及甲为A公司垫付的款项情况,从而认定甲个人财产与A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不成立。

A公司是否应偿还甲的借款及垫付款:一审法院因无法认定A公司是否已偿还全部借款或者实际偿还金额,也无法认定甲是否有垫付款或者实际垫付款金额,根据公平原则,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通过审查甲提交的证据,查明了A公司欠甲借款及垫付款的事实,并依法判决A公司偿还甲的借款及垫付款。

己、乙是否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未正常开展经营,但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己、乙暂未达认缴出资期限,甲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己、乙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故甲诉请己、乙对A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混同、公司债务偿还以及股东责任承担等问题。本案的启示在于,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作完善的财务会计账簿,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为公司垫付资金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应当注意规范财务管理,明确资金往来性质,避免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公司事务,避免因公司僵局等问题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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