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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孙XX和第三人刘XX是朋友关系,原告杜XX和第三人刘XX是朋友关系,被告孙XX因归还富民卡的贷款需要30万元。在第三人刘XX的介绍下,原告于2024年9月9日分五笔将30万元转账到被告孙XX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富民卡的账户中。当时口头约定被告归还富民卡后转贷出来就偿还原告。但是现已经过了两个多月,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孙XX支付30万元的待还款,被告答辩认为和原告不认识,第三人之前借过被告30万元,这30万元是第三人让被告为其代还给被告的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和本案无关,原被告之间属于事实上的委托代偿合同关系,故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代还款项30万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民间借贷要求借贷双方必须有借贷的合意,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不认识,发生代还富民卡的事由是基于第三人的介绍。本案中因被告需要偿还富民卡没有资金,通过第三人介绍原告为其代还富民卡,且原告将代还资金支付到需要代还的富民卡中,完成了代还事宜。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代偿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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